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8月生效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8月生效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8月生效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8月生效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令2022年第4号)(2022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令2022年第4号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8月生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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