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电子邮件:sjs@customs.gov.cn。

附件:1.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海关总署2022年8月10日相关阅读:海关总署公布2022年进出口法检外抽检商品范围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第三条 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加强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海关总署修改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邮政编码为:100730,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风险预警、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风险预警、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按照《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直属海关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所辖关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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